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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政[2009] 40号)

2016年09月01日 18:08  点击:[]

河北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政[2009] 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违纪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时,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相适应。

第四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错误。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

㈠警告;

㈡严重警告;

㈢记过;

㈣留校察看;

㈤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的,期满后按程序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立功表现或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应届毕业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距毕业日期不足6个月的,学业结束时按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解除留校察看期。

相关处分材料均存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㈠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㈡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协助学校弄清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好的;

㈢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㈠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的;

㈡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的;

㈢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㈣对事件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㈤伙同校外人员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㈥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㈦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受处分者同时附加以下处理:

㈠自受到处分之日起取消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学校和学院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一切评优资格;

㈡取消推荐免试研究生的资格。

第九条 违纪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相应赔偿。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有真诚悔改或重大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犯罪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㈠打架斗殴未致人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㈡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㈢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按以上条款从重处理;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㈣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再次为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赃款、赃物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㈠作案价值未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㈡作案价值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㈢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㈣为盗窃者放哨、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㈤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㈥私刻他人印章或伪造公章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㈦作案后果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活动,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㈠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偷看淫秽、色情书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录音、录像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㈢组织他人收听、收看或为他人提供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㈣以调戏、侮辱他人等行为或其他方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㈤诽谤、诬陷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㈥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违章用电、用火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㈠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违章用电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㈡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等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⑴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⑵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⑶毕业生离校时,有损坏公物行为者,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寓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㈠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一学年内,学生夜不归宿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㈡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㈢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高空抛物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期间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㈠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㈡凡聚众赌博或参加非法博彩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㈠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摔酒瓶、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者;

㈡扰乱宿舍、课堂、餐厅、图书馆、校园等公共场所的秩序,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者;

㈢在规定的学习、自习时间里打扑克、下棋等,经教育不改者;

㈣爬墙、跳窗、就寝后喧闹不听劝阻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㈠违反图书馆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㈡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⑴涂改、冒领、盗用、转借伪造学生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⑵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㈠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高技术、技能偷窃金钱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恶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文件;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根据其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㈡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含考查)或补考中出现违纪、作弊行为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㈠在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⑴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

⑵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⑶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信号结束之后继续答题;

⑷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⑸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⑹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

⑺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在试卷上做记号;

⑻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㈡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⑴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⑵互对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故意让他人抄袭;

⑶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

⑷其他作弊行为。

㈢考试(考查)或补考中出现下列严重作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⑴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⑵第二次作弊的;

⑶其他应认定为严重的作弊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学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活动、军训及各种实践教学环节每周按5天计,每天按5学时计,其他按实际上课学时计)累计达到以下学时数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旷课在10学时以下(不含10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

旷课在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在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在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在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在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寻衅滋事、侮辱、漫骂、威胁、恐吓或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事件调查及处分程序:

㈠事件调查分工:

⑴学生涉及考风考纪、旷课等方面的违纪,以教务处为主进行调查;

⑵学生涉及学校治安、安全方面的违纪行为,以保卫处为主进行调查;

⑶学生违纪行为未涉及其他学院学生的,本学院可以直接进行调查;

⑷凡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学生违纪的,需要协调处理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㈡事件调查及违纪处分审批和报批程序:

⑴学生违纪后,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应当迅速展开调查,调查工作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能部门负责调查的,应当及时将事件发生及有关调查结果向学生所在学院通报。

⑵调查终结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填写《河北工程大学违纪处分呈报表》(学院调查的由学院组织填写),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后由学院送达违纪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对调查结论、处理建议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后,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复合,必要时重新作出处理建议。

⑶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决定(学院调查的由学院决定)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核;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⑷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由学生工作处统稿,学校办公室以学校名义统一行文下发。

⑸处分文件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或河北工程大学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⑹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㈠本人的陈述、申辩材料;

㈡违纪事实调查、证明材料;

㈢违纪处分报批材料;

㈣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等其他材料。

处分学生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文件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凡给予以上处分的,均含本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河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校政[2005] 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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